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家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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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家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上字第44號上訴人 黃肅文 訴訟代理人 李明燕 律師上訴人 黃得恩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肅真 視同上訴人 黃肅惠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肅月 被上訴人 黃壽山 訴訟代理人 黃懷萱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請黃肅文查報 黃陳蓉子 之醫療(含看護)費用收據或明細,黃得恩查報因黃陳蓉子死亡而請領之保險金及勞保給付共為若干,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謝雨真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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