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國軍左營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趙泰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慧珠 間,就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17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0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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