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8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8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一0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鴻謀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犯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法官梁堯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