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柒小包(驗餘淨重壹點陸柒公克,包裝重貳點壹伍公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玖小包(驗餘淨重壹拾點肆肆柒柒克)、殘渣袋拾貳個、夾鏈袋玖拾貳只、電子磅秤壹具、吸管貳支、分裝袋貳拾肆個、注射器肆支、吸食器貳組、煙頭壹支、注射針筒壹支及挑棒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