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及傷害案件(如附件起訴書),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被告乙○○涉犯同法第二百八十四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二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件附卷可佐,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康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鴻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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