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五號
原告亞德行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居台北市○○路○○號九樓之四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捌仟伍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壹佰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肆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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