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0七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中尚育有一子,目前就學中,被告之母體弱多病,更無謀生能力,無法照顧被告之子,更無謀生能力,而被告與其妻於八十六年間已正式離婚,希能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俾返家照顧家中生計云云。
三、查本件被告甲○○涉幫助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及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犯行,罪嫌重大,經傳拘無著,嗣發布通緝後始經警逮捕到案,顯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實難進行審判程序,而其具狀所提各節,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供本院調查,且所述縱係屬實,亦與其羈押原因無涉,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仍有羈押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屏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