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53號聲請人 解德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麗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釋明據以請求之本票之提示日。㈡確認是否請求票面金額新臺幣850,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