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交上易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上易字第63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928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