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54號原告戊○○
丙○○丁○○兼前列三人法定代理人乙○○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徐宏澤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95年度重訴字第6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顧正德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