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3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12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世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更名為 謝治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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