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681號
原 告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林鉦偉
被 告 吳青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9月4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庭第3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