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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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681號
原   告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林鉦偉
被   告  吳青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9月4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庭第3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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