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小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小字第209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王祺睿
被   告  洪佳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4日所為之
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
本院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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