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調字第53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昱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到院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簽名或蓋章(無委任狀委任訴訟代
理人,起訴狀卻無原告之簽名或蓋章)。
二、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被告陳昱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