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858號聲請人 林美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36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判決宣告無效之支票係以永豐商業銀行南蘆洲分行為付款人,與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366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及聲請人登載於新聞紙所示之付款人並不相符,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另聲請人於收受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時,如發現有誤寫之顯然錯誤,即應先向本院聲請更正,嗣本院裁定更正後,再登載於新聞紙上,始得聲請除權判決,亦附此敘明。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呂烱昆┌─────────────────────────────────────┐│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竣輝工程有│永豐商業銀│99年7月31日│21,000元│AD0000000││││限公司│行南蘆洲分│││││││ 李建輝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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