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75號聲請人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芬 相對人陳銘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16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第三人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及通知回執正本,此項通知已於100年6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正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