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 侯尚 余
卓承廣相對人 吳黃瓊英
吳賢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黃瓊英、.事件(本院102年度抗字第3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等對原審101年12月25日101年度救字第47號裁定不服,業於民國102年1月11日向鈞院提起抗告,現由本院102年度抗字第34號受理在案。因伊等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上之信用,無資力支出抗告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109條之1、第10條、第111條、第115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7至99年度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各影本為據,然關於聲請人於原審提起之聲請訴訟救助案件業經原審以無理由裁定駁回,復經本院於102年2月27日以102年度抗字第34號就聲請人所提起之抗告事件裁定駁回,即其提起抗告之案件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揭說明,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與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訴訟救助之要件顯有未合,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所提出本院他案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亦無拘束本案之效力,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李素靖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