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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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開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信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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