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國字第5號原告 鄭品豪 (兼 鄭士中 之承受訴訟人)
黎愛玲 (兼鄭士中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被告臺中市后里區公所法定代理人賴同一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代理人 劉怡萱 律師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411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411號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