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60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607號

原告 楊家揚

訴訟代理人 楊宗賢

被告 張展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0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附民字第189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知悉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使不詳之犯罪集團隱匿真實身分,而幫助犯罪集團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犯罪集團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拍照方式用LINE提供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及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外幣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使用者代號資料給暱稱「君君」之詐欺集團成員,並依「君君」指示下載Matrixport的APP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下稱本案交易平台),並綁定上開外幣帳戶後,交付該交易平台帳號、密碼予通訊軟體LINE顯示暱稱「君君」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從事財產犯罪之犯行,該詐欺集團則得以美金轉儲方式以本案交易平台購買虛擬貨幣之方式處理犯罪詐欺所得。而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洗錢之犯意,於取得上開帳戶後,向原告佯稱可在投資股票網站上投資以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楊家揚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11月1日10時26分許、111年11月1日10時32分許,各匯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至本案帳戶內,致原告受有共計100,0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要求以60,000元和解太多,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上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訴字第6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50,000元在案,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查明無訛,且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並未爭執,僅表示金額太高等語(見本院113年度士小字第607號卷第59至60頁),是本院綜合上開各項證據調查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抗辯原告主張之金額太高等情,並非得據以拒絕給付之理由,故被告所辯並無可採。

(二)又本件被告上開行為,係造成原告受到財產上損害之加害行為之一,其與詐騙集團成員對原告所為詐欺行為間,有客觀上之行為關聯共同存在,故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之行為對原告而言即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被告就原告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0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未經原告舉證證明定有期限,應認屬於未定期限債務,則原告於本件訴訟中,併請求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院既已職權宣告假執行,其此部分聲請,核僅為促請本院職權發動,自無庸另為准駁之諭知。

五、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須附繕本),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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