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3年度旗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救字第3號

聲請人 包嘉瑞

代理人 林奎佑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 杜婷婷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故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當事人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審查。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法扶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遂聲請訴訟救助等情,已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堪以認定。是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旗山簡易庭法   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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