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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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苗瑛 代理人 葉鞠萱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林韋辰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郭蓁鈺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高聿艷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許瑋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吳昶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理人 宗雨潔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呂亮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朱逸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吳昶毅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劉苗瑛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劉苗瑛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並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1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