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4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朝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朝貴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楊朝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噯靜受刑人楊朝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2月18日│98年12月27日│98年12月27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98年度毒│雲林地檢99年度偵│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718號│字第59號│字第16號│├───┬───┼────────┼────────┼─────────┤│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87│99年度簡字第36號│100年度訴緝字第5號││事實審││號││││├───┼────────┼────────┼─────────┤││判決│98年12月31日│99年4月15日│100年2月25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87│99年度簡字第36號│100年度訴緝字第5號││││號││││├───┼────────┼────────┼─────────┤││判決確│99年1月18日│99年5月3日│100年3月18日│││定日期││││├───┴───┼────────┼────────┼─────────┤│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雲林地檢100年度│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14號(100執│執緝字第35號│字第728號│││緝103)│││└───────┴────────┴────────┴─────────┘┌───────┬────────┬────────┬─────────┐│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27日│98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雲林地檢99年度毒│彰化地檢100年度│││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6號│偵緝字第93號││├───┬───┼────────┼────────┼─────────┤│最後│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0年度訴緝字第5│100年度簡字第576│││事實審││號│號│││├───┼────────┼────────┼─────────┤││判決│100年2月25日│100年3月31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訴緝字第5│100年度簡字第576│││││號│號│││├───┼────────┼────────┼─────────┤││判決確│100年3月18日│100年4月25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度│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28號│執字第23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