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四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銓正
法官胡宏文法官張永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灥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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