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七六號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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