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三二四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葉建廷
法官官信成法官林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