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三六三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三六三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明文之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其工程款,其並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具狀向本院申報債權等情,業據其提出合建契約影本一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已釋明其與本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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