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四八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俊宏 台北市○○路○號八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叁佰伍拾叁萬捌仟捌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伍拾貳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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