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曾德榮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被告自己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屢經傳居無著,有送達回證四份及拘提結果函文二份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王幸華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