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自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自字第42號自訴人 詹仁雄 自訴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被告 趙大智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 律師
李維剛 律師 陳玲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趙大智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趙大智於民國99年11月18日蘋果日報娛樂版及同日蘋果日報網路動新聞之影音檔中所報導之下列內容,顯與事實不符,且已對自訴人詹仁雄之個人形象、人格評價、社會地位產生負面影響:
㈠關於 陳孝萱 向自訴人借款部分:上開蘋果日報娛樂版內文載
稱:「…有讀者爆料,陳孝萱近日花新臺幣(下同)2千多萬元在大安區買了20多坪老舊華廈,卻面臨現金不夠窘境,她硬著頭皮跟孩子的爸周轉,結果錢是借到了,但又很快被催討回去。」、「…她(指陳孝萱)便跟詹仁雄周轉200萬元,據爆料指出,10天後詹仁雄就急著要回去。…」等語,上開蘋果日報網路動新聞報導稱:「…傳出她向前夫借200萬元周轉,卻又馬上被催討…」、「…讀者爆料,詹仁雄在借錢10天後,就急著要回去…」等語,並以字幕「說中了!!」、「表情說明一切!!!」、「陳孝萱默認!」誤導觀眾相信自訴人於借款給陳孝萱200萬元後,便無情地要求在10天內還款。然陳孝萱為自訴人之前妻,於99年間曾向自訴人借貸600萬元,惟自訴人因資金調度等考量,無法全部提供600萬元現金,故向陳孝萱表明可借予400萬元現金,其餘200萬元會幫忙向其他友人調度,但代向其他友人借貸之
200萬元,需儘快償還給該友人,陳孝萱答應上開借貸內容後,自訴人即會同友人共同匯款100萬元及現金500萬元交給陳孝萱,隨後陳孝萱於資金運用完畢後,即依約定自行返還自訴人之友人200萬元,自訴人並未進行任何「催討」行為,前揭報導稱「很快被催討回去」、「10天後詹仁雄就急著要回去」等語,在返還金錢之方式及時間上顯有不實。
㈡關於自訴人住豪宅、開名車而不顧陳孝萱與子女生活部分:
上開蘋果日報娛樂版標題為:「 陳月 付8萬元貸款,詹住上億元寶徠」,內文載稱:「…陳孝萱有拿到詹每月6萬元的贍養費,但為了帶 鐵弟 ,演藝工作量銳減,這次又把大部分積蓄都繳了新家頭期款,每月還要支付貸款8萬元,手頭變很緊,…」、「…詹仁雄現在製作《超級星光大道》等10個節目,住在要價上億元的寶徠花園廣場,相形之下,陳孝萱處境令人同情。」、「…陳孝萱堪稱演藝圈苦情媽媽,剋扣自己成就兒子鐵弟,曾戲稱自己全身上下行頭絕不超過999元,但5歲鐵弟除了請家教,還學了鋼琴、打擊樂、直排輪和體能課,每月至少3萬多元的花費。」等語,又以「苦情單親媽自力更生」之標題強調陳孝萱剋扣自己以成就兒子。然自訴人每月給付陳孝萱與子女之贍養費及生活費用為10萬元,非報導所言之6萬元,且倘陳孝萱與子女另有額外支出,例如幼稚園學雜費、母子赴日旅遊費用、陳孝萱住處之水電、瓦斯費用、自訴人之子學才藝、聘請英文家教費用、醫療費用等,自訴人因考量陳孝萱有房屋貸款,故於生活費外尚全額支付上開費用,絕非如前揭報導所稱放任陳孝萱單親媽媽自立更生。是以,被告所撰寫之前揭報導,就贍養費用及生活費用之部分與事實不符,而自訴人更有照顧陳孝萱與其子女之事實,前揭報導除對自訴人以每月給付6萬元贍養費一語輕描淡寫帶過外,未見任何自訴人負擔子女費用之陳述,係故意以斷章取義之方式建立自訴人乃吝嗇前夫、無情父親等負面形象,前揭報導內容顯然不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自訴人指訴被告涉犯加重誹謗之罪嫌,無非以99年11月18日蘋果日報C1娛樂版報導正本、同日蘋果動新聞語音光碟、網路列印書面資料、陳孝萱取得借款600萬元之收據影本、匯款委託書、自訴人於98年借給陳孝萱之借款文件影本、自訴人每月匯給陳孝萱生活費10萬元之簽收單據影本、自訴人支付給陳孝萱及陳孝萱所生子女之學雜費等相關生活費收據影本、自訴人支付陳孝萱住家水電、瓦斯、管理費之轉帳資料影本、網友就被告報導內容所為回應之網路列印資料等證據,為其所憑之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前揭蘋果日報娛樂版所載內容,係由伊採訪報導,前揭蘋果日報網路動新聞之內容,係由伊同事根據伊之報導製作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辯稱:伊接獲爆料指出自訴人借給陳孝萱之款項遭自訴人催討而返還,之後也有採訪陳孝萱確認是否真有此事,陳孝萱並未否認,且伊追蹤自訴人與陳孝萱之新聞有一段時間,關於自訴人給付陳孝萱贍養費6萬元一事,在過去許多同業之報導中多次被提及,而自訴人及陳孝萱也從未否認,伊始為前揭報導等語,辯護人則辯護稱:(一)被告撰寫報導前,親自向陳孝萱採訪求證,報導內容均有所本,無報導不實情事,關於上開報導所載:「她硬著頭皮跟孩子的爸周轉,結果錢是借到了,但又很快被催討回去。」、「…她(指陳孝萱)便跟詹仁雄周轉200萬元,據爆料指出,10天後詹仁雄就急著要回去。…」等語,經被告親向陳孝萱訪問,陳孝萱無直接否認,反而表情訝異不置可否,不予反駁,且自訴人亦不否認其有要求陳孝萱要儘快返還其代向友人借款之200萬元;
(二)關於上開報導所載「陳月付8萬元貸款,詹住上億元寶徠」等語,此係針對陳孝萱另行購買自住房屋需付之房屋貸款所為敘述,與自訴人無關,且自訴人當時居住於寶徠花園,被告敘述自訴人住於該處,無與事實不符之處,自無貶損自訴人名譽之情,關於上開報導所載「…陳孝萱堪稱演藝圈苦情媽媽,剋扣自己成就兒子鐵弟,曾戲稱自己全身上下行頭絕不超過999元,但5歲鐵弟除了請家教,還學了鋼琴、打擊樂、直排輪和體能課,每月至少3萬多元的花費。」等語,此部分係敘述陳孝萱與其子之生活狀況,與自訴人無涉,自無貶損自訴人名譽之可能;(三)關於被告撰寫陳孝萱每月收到自訴人所支付之贍養費6萬元部分,係依陳孝萱與自訴人離婚後,其他媒體之報導為據,足見被告撰寫自訴人每月給付陳孝萱及子女6萬元一事,與事實相符,至於被告撰寫「苦情單親媽媽自力更生」之標題,係形容陳孝萱當時之生活狀況,上開報導內容並未指摘自訴人無情、不負責等形容詞,自無貶抑自訴人名譽之行為等語。
五、經查:㈠被告確於99年11月18日蘋果日報娛樂版中,撰寫「…有讀者
爆料,陳孝萱近日花2千多萬元在大安區買了20多坪老舊華廈,卻面臨現金不夠窘境,她硬著頭皮跟孩子的爸周轉,結果錢是借到了,但又很快被催討回去。」、「…她便跟詹仁雄周轉200萬元,據爆料指出,10天後詹仁雄就急著要回去。…」、「陳月付8萬元貸款,詹住上億元寶徠」,「…陳孝萱有拿到詹每月6萬元的贍養費,但為了帶鐵弟,演藝工作量銳減,這次又把大部分積蓄都繳了新家頭期款,每月還要支付貸款8萬元,手頭變很緊,…」、「…詹仁雄現在製作《超級星光大道》等10個節目,住在要價上億元的寶徠花園廣場,相形之下,陳孝萱處境令人同情。」、「…陳孝萱堪稱演藝圈苦情媽媽,剋扣自己成就兒子鐵弟,曾戲稱自己全身上下行頭絕不超過元,但5歲鐵弟除了請家教,還學了鋼琴、打擊樂、直排輪和體能課,每月至少3萬多元的花費。」、「苦情單親媽自力更生」等報導內容,於同日蘋果日報網路動新聞中,亦有「…傳出她向前夫借200萬元周轉,卻又馬上被催討…」、「…讀者爆料,詹仁雄在借錢10天後,就急著要回去…」、「說中了」、「表情說明一切」、「陳孝萱默認」等報導內容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有99年11月18日蘋果日報C1娛樂版報導正本、蘋果動新聞語音光碟、本院於101年3月6日就該蘋果動新聞語音光碟之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至9頁、第198至199頁)。
㈡自訴意旨雖稱前揭報導中關於陳孝萱向自訴人借款200萬元
,10天後即遭自訴人催討之部分內容不實云云,惟自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當時陳孝萱向自訴人表明需借600萬元,自訴人表明沒有那麼多現金,只有400萬元,並表明會代陳孝萱向其他友人籌措200萬元,但就友人出借之200萬元,陳孝萱答應會在10日內返還該友人,陳孝萱其後亦確實在10日內自行依約定將200萬元返還給自訴人之友人等語(見本院卷第260頁背面至第261頁),可知陳孝萱確實有向自訴人借款600萬元,惟因自訴人資金不足,故就自訴人借給陳孝萱之款項中之200萬元,係由自訴人之友人所提供,故就整體借貸關係以觀,前揭報導稱陳孝萱向自訴人借款20
0萬元等語,雖未清楚敘明借款之資金來源,仍難謂有何不實之處。又由自訴代理人前揭陳述亦可知,陳孝萱確於借款後10日內返還該借貸之200萬元,雖陳孝萱係「自行返還」,與報導所稱「遭自訴人催討」等語,略有差異,然娛樂新聞為吸引讀者注意,用字遣詞難免稍嫌誇張聳動,以提高可讀性,而陳孝萱既確有於借款後10日內返還200萬元之事實,則前揭報導內容即非無據。況被告自承其自不明新聞來源獲知陳孝萱向自訴人借款200萬元後,於10日內隨即遭討還等語,以自訴人與陳孝萱前有婚姻關係,並育有一子,而20
0萬元數額非少,以陳孝萱於短短10日內籌足200萬元還款,不免令人懷懷疑是否遭自訴人催討有以致之,而被告於撰寫上開報導前,曾於99年11月17日向陳孝萱查證前揭200萬元借款之償還情形,自本院於100年9月16日就被告採訪陳孝萱之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以觀,於被告詢問陳孝萱是否為償還房貸,而向自訴人借200萬元,及自訴人是否要陳孝萱於10天後還款等問題時,陳孝萱均未明確表示承認或否認,答以「(問:有跟前夫借對不對?)就是有稍微請他幫一點忙這樣。」、「(問:是200萬嗎?)這個不要,就…,因為畢竟是我們私底下的事情。」、「(問:可是他是不是說很快就來叫你還他?)…為什麼會?(旁白:讀者爆料,詹仁雄在借錢10天後,就急著要回去。)我真的覺得還好,我覺得沒關係。」、「(問:真的10天?)沒有啦,嗯…,有那麼?嗯…,沒有啦,就是我覺得沒關係,因為我本來就是希望…(被告:嗯)既然我們大家就已經講好是這樣,那我們就那樣做。」等語,應答神情亦顯尷尬等情,有該勘驗筆錄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99頁),則被告經此查證後,因見陳孝萱前揭反應而解讀為陳孝萱有默認之情,始為前揭報導,亦非難以想見,是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故為虛偽不實報導以貶抑自訴人社會評價之故意。
㈢自訴意旨又稱前揭報導中關於自訴人住豪宅、開名車而不顧
陳孝萱與子女生活之部分內容不實,因自訴人每月除支付給陳孝萱贍養費10萬元外,亦支付自訴人與陳孝萱所生之子之其他教養費用云云,然綜觀前揭報導內容,所欲傳達之訊息著重於陳孝萱為養育其與自訴人所生之子,經濟壓力沈重,自己因而節省度日等情,故自訴人支付給陳孝萱之贍養費究為6萬元或10萬元一節,並非報導重點,而亦因贍養費之金額非報導之重點所在,故被告基於新聞同業人員之前所為報導曾稱自訴人支付之贍養費為6萬元一節,有96年10月14日中國時報網路新聞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4頁),未再詳以查證即予以引用,亦難認被告就此贍養費金額之報導對自訴人有何誹謗之故意。自訴意旨雖認前揭報導內容塑造自訴人乃吝嗇前夫、無情父親等負面形象云云,然自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自訴人確實住寶徠花園廣場、開保時捷等語(見本院卷第261頁),故前揭報導對於自訴人生活情形之描述,並無何捏造之情,且經遍查前揭報導之標題及內文,均無任何敘述自訴人對陳孝萱母子過於吝嗇,或自訴人對陳孝萱母子不予理睬之文字記載,則自訴人援引前揭報導之部分內容,自行解讀而認為一般讀者閱讀前揭報導後,均會誤認自訴人係一吝嗇前夫、無情父親,因認上開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自乏依據。自訴人雖提出網友就前揭報導所為回應之網路列印資料(見本院卷第206至218頁),欲證明前揭報導對自訴人之社會評價產生負面影響,然因社會大眾閱讀新聞後,基於每個人對同一報導之解讀未必相同及價值觀差異之故,本會對同一新聞作出不同評論,而綜觀上開新聞意旨,又僅係分別報導陳孝萱與自訴人之生活現狀,內容並無不實之處,故縱使有部分網友於閱讀前揭報導後,對自訴人觀感不佳,亦僅屬該等網友之個人主觀評論,難以據此認定前揭報導客觀上有損自訴人之名譽。
六、綜上所述,本件自訴人所舉關於被告涉犯加重誹謗罪嫌之證據,本院認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自訴人所自訴之加重誹謗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核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石千法官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鈺玲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