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8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七一○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乙○○、甲○○共同竊盜,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中認罪」及「被告二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八庭
法官賴恭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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