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3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對於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者,亦準用之,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甲○○係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收受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卻遲至九十六年八月十日始行提出上訴狀,有上訴人上訴狀上蓋印之本院收發室收件之章載明日期可證,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始行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