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原告 顏嘉鳳 被告 李振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8號(原為108年度審訴字第95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洪翠芬法官劉宇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