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2號聲請人 施至懋 相對人鈦威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靖浚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三年度存字第七一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萬叁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3年度司裁全第411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3萬3,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
103年度存字第71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終結,聲請人並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歷審民事判決、存證信函等影本、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本為證。
三、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相關卷宗核閱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