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26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理人 葉玉琴 相對人亞太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莊文龍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准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並向本院提存所以104年度存字第119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提存物,依法聲請返還提存物云云。
二、按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參照),與當事人實際上提存之法院無涉。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
三、經查,本件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故聲請人應向原命供擔保之法院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物。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揆諸上揭說明,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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