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上訴人於文到後14日內繳納裁判費,此項通知已於98年5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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