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61號聲請人 楊宗禮 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
楊啟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何嘉倫┌───────────────────────────────────────┐│本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61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汪世琰 、王│90年11月23日│未記載│447,250元│0000000││││ 華鳳 ││││││├──┼─────┼──────┼──────┼──────┼──────┼──┤│2│汪世琰、王│90年11月30日│未記載│326,880元│0000000││││華鳳││││││├──┼─────┼──────┼──────┼──────┼──────┼──┤│3│汪世琰、王│90年12月5日│未記載│463,550元│0000000││││華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