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宗翰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下:
主文吳宗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年8月確定,於民國
101年5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宗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①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26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復經本院以100年度簡上字第662號駁回上訴確定,②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758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③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08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1年度上訴字第992號駁回上訴確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④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49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確定,⑤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27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確定,⑥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477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713號裁定上開①②③④部分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上開⑤⑥部分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1年抗字第1234號駁回抗告確定。受刑人現在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
5年11月15日。茲受刑人於104年10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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