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3號聲請人 姚冠逸 相對人 吳書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2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即提示日)│││├──┼───────┼─────────┼───────┼──────────┼────────┼──┤│001│99年8月10日│100,000元│未記載│99年8月10日│CH498612││├──┼───────┼─────────┼───────┼──────────┼────────┼──┤│002│99年8月25日│160,000元│未記載│99年8月25日│CH49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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