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1萬元(刑保字第98102761號)後,獲得釋放,其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98年12月31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2969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復移送執行,惟被告經合法傳拘,均未到案,無法執行等情,有該署刑保字第98102761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對具保人與被告之送達證書、該署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檢附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以及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報表資料等件在卷足憑,是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