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0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0594號

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啓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啓明(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相對人姓名系統顯示為「王□明」,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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