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23號
債權人海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童宜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段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段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債務人為拍定人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23號
債權人海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童宜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段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段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債務人為拍定人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