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6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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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37號
債權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雅淋 、 范正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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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37號
債權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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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雅淋 、 范正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