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76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聖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萬玖仟肆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聖偉於108年05月24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62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627元
林聖偉
自民國111年11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253912元
林聖偉
自民國111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42%
003
新臺幣117868元
林聖偉
自民國111年0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0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253912元
林聖偉
自民國111年11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117868元
林聖偉
自民國111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