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14號聲請人 江仲俊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王貴友 於民國99年6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清償日期為104年5月23日,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因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所產生之債務,經登記在案。聲請人與相對人先於99年1月18日簽訂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並依約先行支付4,115,200元,其約定均載明於土地買賣契約書內。依其契約第五條及第十四條約定,如有第三人對於本件買賣或對於本件土地房屋所有權等有所主張或其他糾葛時,概由甲方(即相對人)負完全責任,絕不得對買方(即聲請人)有絲毫損失;如雙方任一方違反本預定契約,除預定契約有特別約定之外,經他方催告逾七天仍不履行者,他方即得解除預定契約,並可請求懲罰性違約金。詎聲請人於102年5月31日催告相對人應於函到14日內儘速處理其與新光商銀之間之債務糾紛,惟相對人收受後不予處理,依上開約定聲請人主張解約並返還保證金4,040,000元、懲罰性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公證書、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匯款憑證、催告函及掛號回執(以上皆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固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普通抵押權之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04年5月23日,有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雖以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約第五條及第十四條約定,主張解除預定契約並返還保證金及懲罰性違約金,且執以請求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惟系爭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準此,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清償日期須待民國104年5月23日始到期,若相對人屆時仍未清償,抵押權人方能聲請拍賣抵押物,是本件債權既未屆清償期,本院自不得准許拍賣抵押物,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1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桃源││802│建│01│45│48.74│372/100000│因分割增加地│││││││││││││號:802-1~80│││││││││││││2-3號│├──┼───┼────┼────┼────┼────────┼─┼──┼──┼──────┼─────────┼──────┤│002│彰化縣│彰化市│桃源││802-1│建│00│00│00.79│372/100000│分割自:802│││││││││││││地號│├──┼───┼────┼────┼────┼────────┼─┼──┼──┼──────┼─────────┼──────┤│003│彰化縣│彰化市│桃源││802-2│建│00│00│00.22│372/100000│分割自:802│││││││││││││地號│├──┼───┼────┼────┼────┼────────┼─┼──┼──┼──────┼─────────┼──────┤│004│彰化縣│彰化市│桃源││802-3│建│00│03│13.01│372/100000│分割自:802│││││││││││││地號│└──┴───┴────┴────┴────┴────────┴─┴──┴──┴──────┴─────────┴──────┘┌─────────────────────────────────────────────────────────────┐│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14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58│彰化縣彰化市太│彰化縣彰化市桃│7層鋼筋混凝土│4層,95.57│陽台,10.3│全部│共有部分:桃源││││極新村31號4樓│源段802地號│造集合住宅││7││段622建號,權││││││││││利範圍372/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