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455號原告維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維仁 訴訟代理人 邱汶道 被告 陳品豪 上列原告及被告間因偽造文書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8月22日上午10時18分,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