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4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41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黃程煜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程煜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具保人黃程煜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10月14日聲請羈押,而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並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以及嗣經警拘提,被告均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又查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陳怡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