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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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609號聲請人 黃玉珠 上聲請人黃玉珠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簽章「 魯黃玉珠 」與聲請狀「黃玉珠」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倘掛失止付通知書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為同一後,檢附更正後之書面證明到院。
二、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支票帳號及發票日不明,請具狀到院釋明正確資料為何。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