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裁定 95年度豐秩字第35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TRAN THI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9
月6日豐警偵字第095003696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TRAN THI HOAI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貳
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7月30日23時許。
(二)地點:台中縣神岡鄉萊茵河汽車旅館內。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發生性行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連文忠 於警詢時之供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蔡宜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
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