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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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099號債權人 鄧秀嫻 債務人 陳芝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18099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6年6月10日│10,000元│101年5月28日│DD352607│├──┼─────────┼───────────┼──────────┼───────────┤│002│96年6月10日│10,000元│101年6月28日│DD352608│├──┼─────────┼───────────┼──────────┼───────────┤│003│96年6月10日│10,000元│101年7月28日│DD352609│├──┼─────────┼───────────┼──────────┼───────────┤│004│96年6月10日│10,000元│101年8月28日│DD352610│├──┼─────────┼───────────┼──────────┼───────────┤│005│96年6月10日│10,000元│101年9月28日│DD352611│├──┼─────────┼───────────┼──────────┼───────────┤│006│96年6月10日│10,000元│101年10月28日│DD352612│├──┼─────────┼───────────┼──────────┼───────────┤│007│96年6月10日│10,000元│101年11月28日│DD352613│├──┼─────────┼───────────┼──────────┼───────────┤│008│96年6月10日│10,000元│101年12月28日│DD352614│└──┴─────────┴───────────┴──────────┴───────────┘